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时间: 2015-01-27  作者: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1001

 苏大教〔2013〕138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业余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者;

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

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7.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考试不得补考);

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申请、授予办法

1.申请学位者,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初审、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处;

2.继续教育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学位申请者材料审核汇总后,报教务部;

3.教务部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学院(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第六条 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